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5-1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1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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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804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容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起
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20元,惟按訴訟標的
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
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
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
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
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
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
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撤銷
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
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
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按
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,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
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
案第17號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分割登記,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
金134,332元,應加計計算至繫屬日即民國114年10月16日之
利息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上述債權金額併陳報計算式。
並補正被繼承人謝吳玉秀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
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;及查報高雄市○○區
道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82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,下稱系爭房屋)之最新登記第一類
謄本、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,俾核定裁判費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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