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0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4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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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76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謝麗淑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0,909元(含本金117
,284元、已結算利息13,582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起訴
前一日即114年8月12日止之利息4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95元(計算式
:500×130866/132181=495,元以下四捨五入)外,尚應補繳1,5
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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