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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0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8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716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詹智維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
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,477元【計算式:本金
59,684元+已結算之利息1,427元+已結算之違約金1,200元+起訴
前已發生之利息166元(以本金38,454元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
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6.75%計算、以
本金17,729元自114年7月28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0
日止按週年利率8%計算、以本金3,501元自114年7月28日起至原
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8.75%計算,元以下
四捨五入)=62,477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
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
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4    年    10    月     2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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