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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5-12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8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70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楊紋卉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雯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
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
明文。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
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
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
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
算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被告鄭文雯、鄭勝雄、鄭舜元就附表
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
,及於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分割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;㈡被告
鄭勝雄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5月29日向高雄市政府地政
局鳳山地政事務所以114年鳳地字第033690號所為之分割繼承登
記予以塗銷。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新台幣
(下同)544,331元,至於附表所示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
為976,400元【計算式:{(44,000×63)+157,200}×被告鄭文雯
應繼分1/3=976,400】,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,依前開規
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4,3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
,35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4,49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2,86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如不服該部分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
;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居玲
附表:
編號 遺產清單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○○區道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2 高雄市○○區道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○號建物      (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房屋) 1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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