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101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張簡裕峰發支付命令,
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9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
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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