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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鳳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簡字第921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蔡杰祐  
被      告  鄭宇良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,404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3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
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5,14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
    同)7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9日起至116年9
    月19日止,被告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率按原告公告定儲
    利率指數(月變動)加年利率4.59%機動計息,如遲延清償者
    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
    ,按上開利率20%加計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    期數為9期,並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期限視為全部到期。詎
    被告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欠本金365,404元、利息及違約金
    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
    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 
二、被告則以:對原告主張無意見,確實有欠這些款項,但現在
    無法支付,對原告之主張均為認諾等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
    ,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
    條定有明文。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法院
    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
    ,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
    上字第101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件被告於本院115年4月15
   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及請求,而為訴訟
    標的之認諾(本院卷第84頁),依上開規定,即應本於被告
    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。 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65,40
    4元,及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
    .33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    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
  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為有理由
    ,應予准許。   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    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   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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