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(2025-1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9 案號:鳳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簡字第724號
原      告  程立興  

被      告  李建志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    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兩造先前同意由被告協助伊節電,惟被
    告竟以將電表加裝鐵片致其短路、變更電表內部結構之方式
    為之,以致電表計量失準,進而導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    (下稱台電公司)短收電費而受有損害,台電公司乃依電業
    法第56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、第2項、第179條規定,
    起訴請求伊賠償短收之電費共新臺幣(下同)735,552元,
    其後伊與台電公司於訴訟中調解成立,伊願給付台電公司73
    5,552元,台電公司因而撤回上開訴訟。又台電公司已對兩
    造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,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
    查中,應認被告所為係屬不法,其應就上開不法行為,與伊
    對台電公司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並共同分擔責任
    ,而伊已依上開調解內容,將735,552元全數清償完畢,爰
    依民法第280條本文、第281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應
    分擔部分367,776元(735552×50%=367776)等語。是依原告
    主張之事實,原告係依連帶債務內部分擔之法律關係提起本
    件訴訟,而就此等法律關係涉訟之事件,民事訴訟法並未定
    有專屬管轄,亦無特別審判籍之情形,自應依以原就被原則
    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查經本院依職權調查,查得被
    告住所地在嘉義縣東石鄉(見本院卷第69頁),且經本院依
    該址送達訴訟文書,係由被告本人親自簽收(見本院卷第75
    頁),足認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地在嘉義縣,揆諸前開規定,
   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    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   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官 林婕妤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