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(2025-1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9
案號:鳳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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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簡字第724號
原 告 程立興
被 告 李建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兩造先前同意由被告協助伊節電,惟被
告竟以將電表加裝鐵片致其短路、變更電表內部結構之方式
為之,以致電表計量失準,進而導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(下稱台電公司)短收電費而受有損害,台電公司乃依電業
法第56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、第2項、第179條規定,
起訴請求伊賠償短收之電費共新臺幣(下同)735,552元,
其後伊與台電公司於訴訟中調解成立,伊願給付台電公司73
5,552元,台電公司因而撤回上開訴訟。又台電公司已對兩
造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,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
查中,應認被告所為係屬不法,其應就上開不法行為,與伊
對台電公司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並共同分擔責任
,而伊已依上開調解內容,將735,552元全數清償完畢,爰
依民法第280條本文、第281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應
分擔部分367,776元(735552×50%=367776)等語。是依原告
主張之事實,原告係依連帶債務內部分擔之法律關係提起本
件訴訟,而就此等法律關係涉訟之事件,民事訴訟法並未定
有專屬管轄,亦無特別審判籍之情形,自應依以原就被原則
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查經本院依職權調查,查得被
告住所地在嘉義縣東石鄉(見本院卷第69頁),且經本院依
該址送達訴訟文書,係由被告本人親自簽收(見本院卷第75
頁),足認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地在嘉義縣,揆諸前開規定,
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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