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17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7
案號:鳳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92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
王婉馨
被 告 吳玉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
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壹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500元 合計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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