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12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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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7
案號:鳳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925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林冠吾
盧怡蓉
被 告 黃國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
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柒仟零肆拾參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500元 合計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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