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5-09-3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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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30
案號:鳳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56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林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,159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,1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