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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7 案號:鳳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小字第377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羅永睿  
被上訴人即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陳靜怡  
            蔡杰祐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
4年7月30日114年度鳳小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   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   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   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
    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
    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
    民國114年8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
    訴裁判費新臺幣2,250元,該裁定於114年9月1日發生送達上
    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院卷第139頁),惟上訴人逾
    期迄今仍未繳納,亦有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、本
    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
    卷為憑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  官 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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