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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1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21 案號:鳳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109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周侑增  

            王婉馨  
被      告  張簡佑勲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278元,及其中新臺幣44,079元自民國
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21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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