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4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1
案號:朴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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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朴簡字第4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科名、周○○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被告周○○之姓名及住居
所及訴之聲明第二項內容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為之,訴狀應記載當事人;當事人書狀,
除別有規定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;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、3款、第116條第1
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書狀不合程式,法院應定期間
命補正,當事人逾期不為補正,起訴即不具應具備之程式而
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,同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
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記載被告周科名、周○○,而未記載被告周
○○全名及地址,尚難認被告周○○之真正住所及特定被告為何
人,亦無法確認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對象為何人,足認原
告提出於本院之訴狀,不合首揭規定所定應具備之程式。是
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裁
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周○○之全名及住居所並更正訴之聲明第
二項內容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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