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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25 案號:朴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朴小字第44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
            王裕程  
被      告  侯信吉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,200元,及其中新臺幣5,331元自民國1
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;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
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
附記: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
   被告前向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民國103年更名前
      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)租用如附表所示門號行動電話
      服務,各積欠如附表所示電信費、補償款及小額付款未為
      給付。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1年4月7日將前
      開債權讓與原告,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原告電信費、補償款
      及小額付款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附表:(金額:新臺幣)
編號 電信別 門號 電信費 補償款 小額付款 合計債權金額  1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00  4,331元  9,869元  1,000元  15,200元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00
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瑞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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