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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聲請調解(2026-01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嘉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調字第26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莫景棠等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;逾期不補正,
駁回聲請。
  理  由
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「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
  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
  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
  營業所」,第121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
  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」,第405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「
  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。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
 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原本或
  影本」,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「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
  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:一、依法律關係之性質
  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
 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」。
經查: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莫景棠、鄭**調解,未表明相對人
  鄭**之姓名,聲請不合程式。茲依上開條文規定,命聲請人補
  正如主文所示;逾期不補正,駁回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 8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 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宣臻
附表:
提出地政機關核發,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○000○0○000○0地
  號土地及同段53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、異動索引
  (均應顯示全部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個人資料,切勿在其上自行
  加註文字或符號)。 
提出戶政機關核發,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○000○0○000○0地
  號土地及同段538建號建物所有權人鄭**(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
  0鄰○○街000號)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以書狀補正相對人姓名,並提出書狀繕本或影本2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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