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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(2026-03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7 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字第249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楊敏華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水旺、葉○○、葉○○、葉○○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聲請閱卷,
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並依被告人數
提出繕本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    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,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
    正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、地址、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,並
   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葉周(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)之除戶戶籍
    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如記事資料
    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,如有再轉繼承人,併提出
    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)、應繼分比例附表、遺產清冊附表
    ,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,以資確認本件當事
    人適格。
三、請釋明被告即債務人葉水旺於民國109年4月5日及回覆公文
    之日時,還積欠原告債務之金額(需加計利息計算至起訴前
    1日即115年3月3日)。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宗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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