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3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字第17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翰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補正附表所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當事人書狀,
有法定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
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
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2款、第
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
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一、當事人
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。二、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
上顯無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債權
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、2項行使其撤銷訴權,如所請求撤銷
之行為係雙方行為時,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,否則
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(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
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劉**之真正姓名,起訴程式及
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院已調得嘉義市○○段000
地號土地及同段259建號建物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辦理所有
權移轉登記資料及登記謄本,原告可來本院聲請閱卷(請先
與書記官約時間),並遵期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249條
第2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附表:
1、補正被告劉**之真正姓名。
2、補正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、訴之聲明、原因事實之起
訴狀,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