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2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11
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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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字第14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容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按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…
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。…」、「原告之訴,有
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
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1、
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」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、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應於30日內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調取嘉義市○○○段0
00地號及同段2375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全部
)及異動索引(須有完整姓名),並向戶政機關調取被告最
新個人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,並確認及補正被告真實姓名
、住居所等資料後,向本院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居所
之起訴狀及繕本(請注意:原告取得土地謄本及被告個人資
料後,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,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
使用,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而有法律責任)
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前開事項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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