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給付維修費等(2026-04-2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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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7
案號:嘉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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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字第38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林宏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向被告承租車輛,於上開期間所生車輛維修費等費用合計新臺 幣34,265元,被告迄今仍未清償,為此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。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 管轄」,第28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。 經查,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車輛出租單,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,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。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有未合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 表明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裁定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