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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給付維修費等(2026-04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27 案號:嘉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小字第388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被      告  林宏修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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
  向被告承租車輛,於上開期間所生車輛維修費等費用合計新臺
  幣34,265元,被告迄今仍未清償,為此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
  求被告給付。
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
  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
  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
  管轄」,第28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  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。
  經查,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車輛出租單,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,
 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
  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。
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有未合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裁定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繳納抗告裁判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宣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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