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2-24)
消費/小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2-24
案號:嘉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嘉小字第144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陳永祺
被 告 蔡芳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,965元,及其中新臺幣24,920元自民國
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宗軒
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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