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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YEV 排除侵害等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CYEV 2026-06-10 案號:朴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朴簡字第177號
原      告  吳和平  
訴訟代理人  林芳榮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松柏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聲請續行訴訟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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前段規定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,自
  陳明合意停止時起,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,視為撤回其
  訴或上訴」。經查:兩造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合意停止訴訟
  程序,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,因當事人未於4個月內續
  行訴訟,依上開條文規定,視為原告撤回起訴。
原告遲至115年6月8日始具狀到院聲請續行訴訟,不符上開規定
  ,自應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宣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