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YEV 排除侵害等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CYEV
2026-06-10
案號:朴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吳和平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松柏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聲請續行訴訟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前段規定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,自 陳明合意停止時起,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,視為撤回其 訴或上訴」。經查:兩造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合意停止訴訟 程序,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,因當事人未於4個月內續 行訴訟,依上開條文規定,視為原告撤回起訴。 原告遲至115年6月8日始具狀到院聲請續行訴訟,不符上開規定 ,自應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