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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6-02-10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-02-10 案號:朴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 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
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 住同上
被   告 陳明鴻  住嘉義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0○000號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朴小字第225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5 年2 月10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10日
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周俞宏
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江芳耀
            通      譯  李苑如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在民國115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
結,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、第436 條之23
、第436 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製作判決書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3,480元整,及自民國(
  下同)114 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72
 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
  為1,500元,及應於本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照
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所載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據其提出貸款約定書及還款明細為證
  ,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借款方式、清償期限、利息、受償數
  額及最後清償日期為調查之結果,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。
  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和聲明
  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80 條第3 項規
  定視同自認,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。
三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
  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          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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