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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不當得利(2025-10-28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-10-28 案號:朴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
          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吳祐吉  
被      告  林政舜  

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朴小字第187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
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
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周俞宏
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江芳耀
            通      譯  李苑如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在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
論終結,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436
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製作判決書:  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6,336元,及自民國114年8
 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
  為1,500元,及應於本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照
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與其所提證據相符,且有本院114年
  朴簡字第120號刑事判決可證,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  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和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  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,原告主張事實堪以
  採信。
三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
  26,336元,及自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之負擔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          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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