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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扣押款(2025-10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6 案號:朴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朴小字第177號
原      告  李慧芳  

被      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   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   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   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扣押款訴訟,被告之主
    營業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信義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公示
    資料可佐,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
   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
    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 羅紫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柏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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