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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嘉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訴字第9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許家華  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
   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   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   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    民國115年2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
    ,此項裁定於115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
    稽。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
    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
    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    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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