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6-04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3
案號:嘉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訴字第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許家華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15年2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
,此項裁定於115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
稽。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
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
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