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5-11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3
案號:嘉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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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訴字第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黃美玲
周侑增
被 告 許秋娥
許家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訴請撤銷被
告間就嘉義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(下稱系
爭土地)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10
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並塗銷以贈與為原因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。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
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
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
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
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
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
議決議及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又按撤銷之訴
,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,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
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在內,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
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,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
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
結果參照)。查原告主張對被告許秋娥之債權額,併計至起訴前
1日之利息、違約金、程序費用,金額合計為511,686元(計算式
詳如附表),低於系爭土地價額1,047,536元(計算式:系爭土
地面積222.88㎡×權利範圍1/2×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,400元/㎡=
1,047,536元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1,686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960元,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3,190元,尚應補繳
3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金額 1 本金 67,925 利息 67,925 95年10月17日 114年8月13日 (18+301/365) 13.88% 177,478.68 違約金 67,925 95年11月18日 96年5月17日 (181/365) 1.388% 467.52 違約金 67,925 96年5月18日 114年8月13日 (18+88/365) 2.776% 34,395.37 督促程序費用 1,000 2 本金 154,732 利息 52,604 105年2月2日 114年8月13日 (9+193/365) 15% 75,187.69 督促程序費用 500 合計 511,6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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