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(2025-09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0
案號:嘉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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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734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姍嬋、林**等2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
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主張債務人即相對人林姍嬋與相對人
林**等人公同共有坐落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,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,如相對人同意可
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等語。
三、惟查,聲請人代位行使相對人林姍嬋之請求權,即不得再以
其為相對人而聲請調解(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裁判
意旨參照)。從而,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姍嬋聲請調解,依其
法律關係之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。又調解可使雙方當事人所
拋棄之權利消滅,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林姍嬋有債權存在,
於符合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時,雖得代位行使林姍嬋之權利
,惟聲請人僅得代位行使林姍嬋之權利,以保全其債權,並
無權處分林姍嬋對系爭土地之權利,因此,聲請人即無從於
調解程序中與其餘相對人就系爭土地成立互相讓步之合意,
進而拋棄相對人林姍嬋之權利,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,亦
顯不能調解。從而,聲請人主張代位行使林姍嬋之權利並聲
請調解,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,應逕予駁回
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美利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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