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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5-09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嘉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543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洪劉時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
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,惟原告未於
訴狀陳報完整之繼承系統表、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,使本院無
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10日內補正劉華綾與被告公同共有之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
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不動產)之繼承系統表、劉華綾之應繼分
比例,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(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
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
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
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;故原告代位劉華綾
提起本件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劉華綾就分割與被告公同共
有之系爭不動產可獲得之利益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),逾期未
補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 官 陳美利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琪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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