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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0-21 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嘉簡字第698號
原      告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王鈺喬  

訴訟代理人  李妹蘭  
被      告  李少暄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,353元,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
  事實及理由
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
  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原告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陳述:被告自民國103年11月9日
  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公司)申請
  租用帳號0000000000、0000000000,各該帳號之門號代表號分
  別為0000000000、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。詎被告未依約
  繳納電信費,尚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償款合計新
  臺幣88,353元未清償,嗣遠傳公司於107年12月3日將上揭對被
  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,迭經催討,仍拒不還款,為此
  依電信契約、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
  。
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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前段規定「當事人對於他
  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同自認」、「當事
 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
 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準用第1項之
  規定」。經查: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
  、債權讓與通知書、戶籍謄本、續約服務申請書、行動寬頻業
  務服務契約、行動電話帳單為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
  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
  條第3項前段、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
  真。從而原告依電信契約、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  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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就原告勝訴部分,
 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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,核與判決結果
   無影響,不另論述。
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宣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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