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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0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31 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嘉簡字第687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訴訟代理人  陳雅雯  
被      告  陳琳    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,030元,及㈠其中4,044元自112年11月
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㈡10,772元自1
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㈢5,1
62元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。㈣7,696元自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
之利息。㈤95,437元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
2,8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    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,向特約商富邦媒體科
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商品,而特約商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
    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,均已載明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
    條,是被告與特約商間,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
    之應收帳款,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。詎被
    告均未繳款,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,合計金額為新
    臺幣(下同)149,030元,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0條規
    定,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,且被告尚須給付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
    延利息,經原告通知繳款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爰依分期付款
    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
    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
    款申請暨合約書、應收款項表、催繳記錄等件為證(本院卷
    第19至123頁、第149至173頁),經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
    符,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
    實。從而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
    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
    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    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
    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訴訟費用負擔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應由被告負
    擔。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有收據1紙
    (本院卷第125頁),爰併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
    ,8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
附表:
編號 應付金額(新臺幣;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) 利息起算日(民國) 週年 利率 1 7,181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1,946元 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17,278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4,692元 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2,098元 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823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7 16,320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8 8,073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9 7,696元 自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0 16,250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1 6,080元 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2 5,096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3 3,516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4 18,428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5 6,811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6 823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7 16,738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8 9,181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00
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瑞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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