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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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字第107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宥恩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補正附表所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
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:一、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。二、依
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,提起撤銷遺產
分割之訴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
繼承人為被告,其當事人始屬適格。另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
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個分割後,該分割遺產協議係存在於
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,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,則繼
承人之債權人應不得以全部遺產中之個別財產分配有害及債
權,就該個別財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。
二、經查,除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及遺產外,依卷附遺產分割協
議書內容可見尚有被繼承人謝碧海之其他繼承人及遺產存在
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起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
無理由之情形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院已調得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
,原告可來本院聲請閱卷(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),並遵期
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2項但書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附表:
1、追加被繼承人謝碧海之其他繼承人為被告。
2、追加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之其他遺產為訴請撤銷之標的。
3、補正載明適格之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、訴之聲明、事實及
理由之起訴狀,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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