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2-23)
消費/小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2-23
案號:嘉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87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發 被 告 鄭威壬即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,275元,及其中新臺幣16,526元自民國 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 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