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8)
消費/小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08
案號:嘉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嘉小字第87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
吳承翰
被 告 吳念頻 原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之00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094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
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柏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
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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