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2-12)
消費/小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2-12
案號:嘉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嘉小字第860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林良一
被 告 林翰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69,583元,及其中14,576元
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美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
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賴琪玲
附註:
本件為被告於107年12月29日起向訴外人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
000000000、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所積欠之
電信費、提前終止之專案補貼款及小額代收款,而遠傳電信已將
上開債權讓與原告,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
所生之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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