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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10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-12-10 案號:嘉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     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 住同上
被   告 楊喜修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號
         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小字第66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
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2
月1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周俞宏
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江芳耀
            通      譯  李苑如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
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,666元,及其中新台幣19,417元自
  民國111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 計算之
  利息。其中新台幣9,717 元自民國111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76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 元,由被告負擔。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
  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,及應於本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          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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