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5-10-01)
消費/小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1
案號:嘉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小字第592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0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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