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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嘉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嘉小字第591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            陳永祺  
被      告  張竣期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108元,及其中新臺幣3,803元自民國1
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:
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電信)申請租
用門號0000000000、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,惟被告嗣未依
約繳納電信費,積欠電信費新臺幣(下同)3,803元、提前終止
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1,309元、6,996元,合計22,108元,又遠傳
電信於民國111年7月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,迭經催
討,均置之不理,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
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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