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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YEV 確認通行權存在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CYEV 2026-06-10 案號:嘉簡調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533號
原      告  王玟華  
訴訟代理人  邱創典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芷瑄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按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…六
    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    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應依前揭規定,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、住址、訴訟
    標的、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事實理由的書狀,並按更正後全
    體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。本院已調閱系爭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
    0000○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,請原告自行向本院聲
    請閱卷,並補正被告完整姓名、年籍資料及前開事項到院(
    請注意:原告取得被告個人資料,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,
    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否則可能有違反個人資料
    保護法之民、刑事責任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10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10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江芳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