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6-01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2
案號:嘉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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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調字第39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○○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按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…六
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劉○○之真實姓名及居所,起訴不合
程式。茲命原告應於文到30日內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調
取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63建號建物之土地
(建物)登記第一類謄本(全部)及異動索引(須有完整姓
名),以查明全體共有人之真實身分。並確認及補正全體被
告真實姓名、住居所等資料後,向本院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
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繕本(請注意:原告取得土地謄本及
被告個人資料後,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,不得散布或為非
正當目的之使用,否則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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