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(2026-03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31
案號:嘉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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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。逾期不補正,而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,即以裁定駁回 其訴。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,第 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 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第428條第1項規定「第244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, 第436條第2項規定「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」;民法第242條規定「債務人怠 於行使其權利時,債權人因保全債權,得以自己之名義,行使 其權利。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」,第1151條規定 「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」,第1164條規定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。但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」。債權人依民法 第242條規定,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,應以不含債務人在內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其當事人始屬適格。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「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,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、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 及陳述;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,應令其敘明或 補充之」。當事人適格之要件,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,依上開條文,並有向當事人闡明之義務,惟法院不得代替一 造當事人為訴訟上之主張及舉證,否則有違審判中立;如法院 已曉諭當事人,限期命其依據卷內調查所得,補正當事人適格 之要件,卻不補正,自應由該當事人承擔訴訟之不利結果,不 容其事後以法院未盡闡明義務為由,任意指摘判決違背法令。 經查: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個人資料不明,起訴不合程式。 其次,謝王秀羗已死亡,其繼承人如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檢 送之土地登記資料所示,原告得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上開資 料,而知悉其內容。茲依上開規定,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。 逾期不補正,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 者,即以裁定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: 提出地政機關核發,坐落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、柴林脚段6 6之1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、異動索引(均應揭露登 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)。 提出戶政機關核發,坐落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、柴林脚段6 6之1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、抵押權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略);共有人、抵押權人如有已開始繼承之情形,應提出共有 人、抵押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 並製作繼承系統表。 參酌本院調取之前開資料,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(勿贅 列被代位之債務人謝順孝為被告)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