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聲請調解(2026-01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08
案號:嘉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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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莫景棠等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;逾期不補正, 駁回聲請。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「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 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 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 營業所」,第121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」,第405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「 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。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原本或 影本」,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「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:一、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」。 經查: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莫景棠、鄭**調解,未表明相對人 鄭**之姓名,聲請不合程式。茲依上開條文規定,命聲請人補 正如主文所示;逾期不補正,駁回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: 提出地政機關核發,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○000○0○000○0地 號土地及同段53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、異動索引 (均應顯示全部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個人資料,切勿在其上自行 加註文字或符號)。 提出戶政機關核發,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○000○0○000○0地 號土地及同段538建號建物所有權人鄭**(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 0鄰○○街000號)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以書狀補正相對人姓名,並提出書狀繕本或影本2件。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