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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Y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CYEV 2026-06-10 案號:嘉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
原   告 卓福財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8號之1
被   告 賴鈺玟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           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1樓之B房
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嘉簡字第4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6 月10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6
月1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周俞宏
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江芳耀
            通      譯  李苑如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
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50,000 元,及自民國114
 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
  為2150元,及應於本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照年
 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          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