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1
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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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字第4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澎生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補正附表所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當事人書狀,
有法定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
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
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2款、第
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
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一、當事人
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。二、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
上顯無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
依民法第244條規定,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,除法律另有
規定外,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其當事
人始屬適格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王**之真正姓名,且依卷附遺
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可見尚有被繼承人邱金子之其他繼承人存
在,起訴程式及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
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院已調得
嘉義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同段5643建號建物於民國114年3
月28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及登記謄本,原告可來本院聲
請閱卷(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),並遵期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249條
第2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附表:
1、補正適格被告之真正姓名。
2、補正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、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之
起訴狀,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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