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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字第4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澎生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補正附表所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當事人書狀,
    有法定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
    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
    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   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    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2款、第
   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
    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
  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一、當事人
    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。二、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
    上顯無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
   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,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,除法律另有
    規定外,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其當事
    人始屬適格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王**之真正姓名,且依卷附遺
    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可見尚有被繼承人邱金子之其他繼承人存
    在,起訴程式及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
    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院已調得
    嘉義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同段5643建號建物於民國114年3
    月28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及登記謄本,原告可來本院聲
    請閱卷(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),並遵期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249條
    第2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附表:
1、補正適格被告之真正姓名。
2、補正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、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之
   起訴狀,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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