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2
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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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字第394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江文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
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
1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,依原告提
出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「因本契約涉訟時,雙
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
又本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,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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