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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2 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字第394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江文嘉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
    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
    1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,依原告提
    出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「因本契約涉訟時,雙
    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
    又本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,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
   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    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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