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3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6
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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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字第22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麟、覃○○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聲請閱卷,並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逾
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土地最新登記謄本、異動索引及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
移轉登記相關資料已查覆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
內向本院聲請閱卷,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記
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、地址、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,並按被
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二、請釋明被告即債務人王子麟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及回覆公
文之日時,還積欠原告債務之金額(需加計利息計算至起訴
前1日即115年2月24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宗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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