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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3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字第22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麟、覃○○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聲請閱卷,並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逾
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土地最新登記謄本、異動索引及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
    移轉登記相關資料已查覆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
    內向本院聲請閱卷,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記
    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、地址、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,並按被
    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二、請釋明被告即債務人王子麟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及回覆公
    文之日時,還積欠原告債務之金額(需加計利息計算至起訴
    前1日即115年2月24日)。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宗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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