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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3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7 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字第17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翰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補正附表所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當事人書狀,
    有法定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
    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
    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   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    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2款、第
   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
    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
  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一、當事人
    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。二、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
    上顯無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債權
    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、2項行使其撤銷訴權,如所請求撤銷
    之行為係雙方行為時,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,否則
    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(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
    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劉**之真正姓名,起訴程式及
    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
 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院已調得嘉義市○○段000
    地號土地及同段259建號建物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辦理所有
    權移轉登記資料及登記謄本,原告可來本院聲請閱卷(請先
    與書記官約時間),並遵期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249條
    第2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附表:
1、補正被告劉**之真正姓名。
2、補正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、訴之聲明、原因事實之起
   訴狀,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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