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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嘉簡字第107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楊敏華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智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    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按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…六
    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    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黃○○之真實姓名及居所,起訴不合
    程式。茲命原告應於文到30日內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調
    取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39建號建物之土地
    (建物)登記第一類謄本(全部)及異動索引(須有完整姓
    名),以查明全體共有人之真實身分。原告應補正全體被告
    真實姓名、住居所等資料後,向本院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
    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繕本(請注意:原告取得土地謄本及被
    告個人資料後,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,不得散布或為非正
    當目的之使用,否則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江芳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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