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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10 案號:嘉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嘉小字第13號
原      告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唐念華  
訴訟代理人  陳柏翰  
被      告  侯明祥    (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684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7,6
    84元,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
    %計算之利息」,嗣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
    聲明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37,68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」,核屬減縮應
   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
    定,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    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
    傳電信)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、0000000000
    號,惟被告未依約繳費,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、
    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償款、小額付費共計17,095元,及門
    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、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償款共計
    20,589元,以上合計37,684元。嗣遠傳電信於106年12月12
    日將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。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
    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7,6
    8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  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
    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、專
    案同意書、電信費帳單、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,而被告
   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
   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為真
    實。
 ㈡從而,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7,
    68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
    、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
    判費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    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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