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YEV 國家賠償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CYEV
2026-06-10
案號:嘉國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國簡字第2號
原 告 黃登發
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
法定代理人 柯怡伶
訴訟代理人 余修誠
陳威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
之判決,有誤寫之情形,應予更正,茲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於被告名稱「法務部行政署嘉義分署」之
記載,應更正被告為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江芳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