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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10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5 案號:朴小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朴小調字第276號
聲  請  人
即  原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姚珊華之法定繼承人間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姚珊華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
    113年10月20日死亡)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
   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,其繼承人之
    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;記事欄除死亡、監護或輔
    助宣告、更名、結婚、子女外,其餘省略)。並查報其繼承
    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。
二、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姚珊華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依前開繼
    承系統表提出記載被告姓名、地址及更正訴之聲明之最新起
    訴狀(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,俾送達被告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江柏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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